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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报价评审的合理性研究
作者:何忠武   发布时间:2020-01-05   来源:
    2018年5月,广元某地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在广元q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参与评审的评审委员会由4位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参与投标的有c公司、h公司、b公司、g公司和z公司5家投标人,他们的报价分别为128万元、90万元、87万元、102万元和100万元,该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160万元。由采购组织单位组织资格审查后,z公司被废除,未能通过资格审查,剩下的c公司、h公司、b公司和g公司4家供应商符合资格要求,评审委员会再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

    该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a工程管理公司受n采购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85%,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显然,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价的50%(80万元)。然后,分别对4家公司的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和比较。其结果为:79.05万元<128万元;89.82万元<90万元;90.67万元>87万元;86.42<102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85%,······的明显度来认定投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能力是否符合不低于成本的正当竞争。可以判断,当所有供应商报价均高于采购预算50%时,每个供应商报价不一定都高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85%。在这种情况下,该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评价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定,抑或是所有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成本构成事项不能详细说明,或供应商企业类型不能区别。以此认定,某一家公司报价是否低于或高于成本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正当竞争是没有科学合理性。

    首先,当某个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为100时,当其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50时,所有投标报价均在50-100之间。当其供应商报价是未知的时,要预测某个或某些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可以采取阻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措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标委员会通过比较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报价来认定,否则,应当要求被认定为可能低于成本报价的供应商在现场合理时间内进行事项陈述和证明。该招标文件规定与其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5%来评定报价合理性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假设以某个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85%来计算,当所有潜在供应商报价被认定为50-100之间不低于成本价,而当供应商报价大于50低于85时,某个算术平均值的85%,其平均值100,就被认定为明显低于成本价。如果潜在供应商报价都低于85而大于50时,这个时候最大平均值为85,那么所有供应商报价的差异会很小的可能(0-15)时,就会被认定为不低于成本。符合性审查,首先是对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规定给予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性或者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职责和不正常竞争的评定义务。利用投标报价对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能力的评定,评审专家需要凭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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